关于印发《bet-365首页政务微博微信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时间:2015-12-31

鲁国土资发〔2015〕10号

 


各市国土资源局,厅机关各处室、各直属事业单位:
    根据省委、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政务微博、微信发布工作的指示要求,结合当前工作实际,省厅制定《bet-365首页政务微博微信管理办法》,现予以印发,请参照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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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5年12月31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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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务微博微信管理办法

    第一章  总  则

    第一条  为贯彻落实省委、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政务微博、微信发布常态化、规范化的要求,充分发挥政务微博、微信对外宣传和信息交流的积极作用,严格审慎微博发布内容,建立舆情引导机制,树立良好的部门形象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    第二条  政务微博、微信管理及信息维护遵循统一管理、统筹规划、分级负责的原则。
    第三条  政务微博、微信重点是面向社会发布国土资源信息,通过互动,形成信息互通、问题收集、情况反馈的多功能信息平台。
    第四条  本办法作为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微博、微信管理及考核的依据。
 

 


第二章  管理机构及职责
 
 

    第五条  bet-365首页政务微博、微信在厅党组领导下统一开展工作,由厅办公室归口管理。厅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推进政务微博、微信平台建设和管理规划;负责政务微博、微信的日常管理、运行、维护、信息发布工作;研究部署推进重点工作;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。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负责政务微博、微信平台的技术保障、设备维护、信息安全等工作。厅办公室设政务微博、微信管理员,负责资料搜集、后台操作、信息发布,督促厅机关各处室以及相关单位及时递交汇总、核稿、回复信息等。
    第六条  政务微博、微信信息供稿实行分工负责制,即由各处室(单位)分别负责职能范围内的信息提供,定期对所分工职能进行拟稿组稿、资料(图片)编辑及报送回复等工作。
    第七条  各处室(单位)信息员负责拟发布信息资料的搜集、整理和编辑工作,定期向微博、微信管理员报送,并对信息的真实性、可靠性和保密性负责。
 

 

第三章  内容要求及信息发布程序
 
 

    第八条  发布信息内容
    (一)省厅贯彻落实中央、省委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重大决策部署的新进展、新成效、新经验。
    (二)国土资源管理重点工作、重大活动等。
    (三)国土资源法律法规、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。
    (四)国土资源管理突发事件处置信息。
    (五)对不实报道、谣言及其他不良言论的回应和澄清。
    (六)其他需要发布的事项。
    第九条  每条微博字数最多为140字(特别重大事件经审核后可发布长微博),各处室(单位)组稿时内容应简洁凝练,文字表达要清晰,力求图文并茂。厅机关业务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每月报送微博条数应不少于1条,全年不少于12条。
    第十条   信息发布程序
    政务微博、微信发布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,坚持“谁发布,谁负责”原则,对发布信息存档备查。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。
    (一)政务微博、微信发布信息,由各处室(单位)的信息员收集整理并提出发布申请,所在处室(单位)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发布;转发的媒体新闻、国土资源科普知识,由政务微博管理员审核发布;重要信息报分管厅领导签字批准后发布。发布审核批示单交由厅办公室存档备查。
    (二)常规信息由各处室(单位)提前三天提出发布需求;重要且紧急的信息要及时提交需求,第一时间发布。
    (三)审核通过的信息内容,由政务微博管理员统一操作发布。
    第十一条  信息回复程序
    (一)对一般性评论、政策咨询及意见建议等,经政务微博、微信负责人预审,微博、微信管理员将提问内容转至相关处室或单位。相关处室、单位要及时研究答复内容,并转至分管厅领导审核后,由微博、微信管理员统一发布;重大敏感信息由分管厅领导转至厅长审核后发布。
    (二)对公众投诉信息,应作为信访工作办理。微博、微信管理员负责将内容明确,具备调查处理条件的移交信访办办理,并登记备案。信访办要及时分发有关地方国土资源部门或处室、单位办理,办理结果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及时反馈给政务微博、微信管理员发布。
    (三)对涉及全局专业性的重要评论、提问,由厅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处室(单位)研究提出答复意见;较大以上舆情,由厅办公室根据舆情回应处置措施,组织进行及时有序回复。
    (四)相应职能处室或单位应及时办理回复,一般应在24小时内予以回复。如不能及时回复,应承诺答复期限。答复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5个工作日。经审核后的回复信息由政务微博、微信管理员统一发布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
第四章  政务微博微信管理
 
第十二条  任何人未经厅分管领导授权不得随意发布信息或更改政务微博、微信资料。
第十三条  政务微博、微信访问密码由厅办公室负责管理,不得向任何处室(单位)和个人私自泄露。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,杜绝泄密问题发生。如发现微博、微信信息有泄密内容时,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,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。
第十四条  各处室(单位)微博、微信的发布情况纳入年度考核,作为年底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。
第十五条  有以下情形的,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,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:
(一)(一) 利用政务微博、微信散布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信息的;
(二)(二)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信息失密、泄密的;
(三)(三)长期不提供与处室(单位)工作有关信息的;
(四)(四)未履行审核程序擅自发布微博、微信信息的;
(五)(五)提供虚假信息,造成负面影响的。

 

第五章  附  则
 
第十六条 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