实施依据 |
《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》 |
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|
《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》(2008年3月国务院令第520号)第二条:“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,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,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。”第三条:“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,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。”第八条:“下列地质勘查资质,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:(一)海洋地质调查资质、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、航空地质调查资质;(二)其他甲级地质勘查资质。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地质勘查资质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。”第十五条:“地质勘查单位因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,应当自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,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注销手续。逾期不办理的,审批机关予以注销。” |
实施主体 |
省国土资源厅 |
承办机构 |
省国土资源厅 |
共同实施部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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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费(征收)的标准及依据 |
不收费 |
申请条件 |
1.地质勘查单位因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从事地质勘查活动 |
办理材料 |
1.单位申请文件和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(注销) (原件1份 纸质)
2.原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(原件1份 纸质)
3.以上材料mdb各市电子报盘 (原件1份 纸质) |
办理地点 |
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14号 |
办理时间 |
周一至周五9:00-11:30,13:30-16:30 |
法定时限 |
20工作日 |
承诺时限 |
20工作日 |
咨询电话 |
0531—88583578 |
投诉电话 |
0531-81691837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