划定矿区范围
时间:2015-06-24
权力事项编码 3700000102006-005
权力事项名称 5.划定矿区范围
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对象 企业
实施依据 1.《矿产资源法》2.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》
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1.《矿产资源法》(1996年8月通过)第十五条:“设立矿山企业,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,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,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、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、生产技术条件、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;审查合格的,方予批准。” 2.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》(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)第四条:“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,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。”
实施主体 省国土资源厅 承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
共同实施部门  
收费(征收)的标准及依据
法定时限 20日 承诺时限 20日
咨询电话 0531-88583539 投诉电话 0531-88583508
备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