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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 五年征地未使用超过两年是否应该重新征地
内容
农村土地被征用2年后未使用,属于闲置、荒芜土地。原农村集体有权恢复耕种,对耕种的青苗享有合法的所有权,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。   《土地管理法》 第三十七条规定: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,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,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,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;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,应当按照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;连续二年未使用的,经原批准机关批准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;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,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。 土地原来已经补偿过一次,但该土地一直闲置,农民重新用土地种地,相关单位再想使用这块土地的话是否应该按新的补偿标准重新征用,原来的征收合同是否作废
回复日期 2017-08-29
回复部门 征地管理处
回复内容
你好。土地征收后 ,土地所有权已变更为国有,由原集体经济组织耕种和收回土地使用权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,不会再重新征收。
创建时间 2017-06-0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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